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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为moral reasonability的道德理性及其优先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行的"道德理性"概念的所指及有效性并未局限在理论范围,还必然地延展到实践领域。对于其丰富内含,植根于西方传统形而上学的reason和rationality却不能给予充分表达。基于这两个概念的一些西方传统道德哲学(如康德的道义论)看起来至高至远,其实并不具有经验或实践层面的可普遍化性,因而在实际生活中难免走向反面。研究发现,如果使用英文词moral reasonability来理解和解释道德理性,或可弥补上述欠缺。因为,相较而言,这后一概念蕴含有一种着眼于"探究原因、提供理由"的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或"超底线准则",作为一种形式性的"前道德立场",它更易于落实到现实生活。这个概念不仅能够表达出道德理性中被前两个概念所忽略的含义,而且因为其历史特点具有优先性。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随着良品伦理学的强势复兴,亚里士多德和麦金太尔的实践观念在当代道德哲学论域颇受重视且影响广泛。但实际上,他们的实践观念都偏离了人们的常识,从而流于偏狭,其实践价值也要大打折扣。我们需要发展一种常识性的实践观念。属人的良品成于常识性实践,而不是亚里士多德和麦金太尔理解的实践。  相似文献   
3.
属人的良品——无论是道德良品还是非道德良品——都成于(常识性)实践(即可通过〔常识性〕实践培养生成),且不可教授(即不可以知识的形式加以教授)。"成于实践"和"不可教授"可看作是属人的良品的两项基本特征,也可视作是衡量或判断人所内在拥有的某种东西是否成其为良品的两项必要(但非充分)条件或基本标准。凡不成于实践,或可以教授的东西一定不成其为属人的良品。从这种观点看,亚里士多德视野中的自然良品因为不成于实践就不成其为属人的良品,休谟理解的自然良品则应解释为实践(性)良品。此外,技艺虽然也成于常识性实践,但因为可以教授,从而不成其为属人的良品。实际上,技艺的培养恰恰有赖于良品。在这个意义上说,良品比技艺更为根本。再者,亚里士多德把理智良品理解为主要成于教导也是不妥当的。其实,理智良品作为属人的良品之重要一类,不仅成于实践,而且其种也远不仅限于亚里士多德视野中的那几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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