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3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1
1.
黑社会、黑社会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不同的概念,应当加以区分。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罪名不科学,如定为组织、参加准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或组织、领导、参加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则更确切。建议对冒用黑社会组织名义的行为和持有、保管、控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物品的行为单独设立罪名定罪。本文还对司法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按法规竞合中的重法优于轻法原则而定为国家工人作员徇私舞弊罪。 相似文献
2.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为其辩护,但对是否可以提出辩护意见以及辩护意见的涵盖范围和提出方式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很少提出辩护意见,使辩护流于形式.这既不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又不利于对案件的审查.本文着重对上述问题予以探讨,以期引起律师界和人民检察院的重视. 相似文献
3.
骆福林 《常州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1,7(3):60-62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为其辩护,但对是否可以提出辩护意见以及辩护意见的涵盖范围和提出方式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很少提出辩护意见,使辩护流于形式。这既不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又不利于对案件的审查。本文着重对上述问题予以探讨,以期引起律师界和人民检察院的重视。 相似文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