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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德红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3,26(5):55-58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调整范围,仍应定位为野生动物的保护与开发,不应涉及动物福利、物权制度、宠物管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应以建立人与自然和谐关系,促进可持续发展为立法宗旨;应重塑符合野生动物保护和市场经济要求的驯养繁殖制度、具体化人性化的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制度、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科学的狩猎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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