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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权作为环境犯罪客体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黄夕虎 《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08,27(10)
运用刑法手段打击环境犯罪必须解决环境犯罪客体的界定问题。从评析环境犯罪客体的有关学说、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犯罪本质的一般认识、犯罪客体的两大学说、刑法内部结构协调一致性的要求、打击环境犯罪的司法实践等角度出发,应将环境犯罪的客体界定为环境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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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夕虎 《蒙自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6):104-108
环境刑法应当也可以设立过失危险犯。环境法益的特点和过失危险犯的价值、环境过失危险行为所具有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国环境法益保护的迫切现实需要决定了应当设立过失危险犯。由于过失危险犯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被允许的危险理论以及我国刑法的规定均不违背,从而决定了过失危险犯设立的可行性。环境刑法设立过失危险犯时要限制过失危险犯成立的范围;要合理的配置刑罚;要采用恰当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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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案的著作权问题是个法律盲点,是教育界和法律界面临的崭新课题。本文认为教案的法律属性为一般职务作品,教案的著作权归教师享有但又受到学校的限制,教案的著作权和教案本的所有权是两个概念不能混为一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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