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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用益权     
用益权最早出现在罗马法,用益权后来在法国民法典和德国的民法典中得到发展,本文就用益权作出如下阐述。用益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类型,起源于罗马法。用益权的拉丁术语是ususfructus,来自于usus(使用)和fructus(收益)二个词的结合。从字面理解用益权有二层含义:一是使用权;二是收益权。保罗曾经为用益权下了个定义“用益权是在保持物的本质情况下,对他人之物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享有权利的人成为用益权人,而所有人则被称为“裸体所有权”或者“空虚所有权”。  相似文献   
2.
中德二国均在不动产上设立预告登记制度,设立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赋予债权请求权以物权保护的法律属性,预告登记制度由德国创设,该制度对我国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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