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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美国涉及软件发明的专利审查规定与诉讼特点大相径庭,中国申请人如何克服障碍,在美国顺利申请软件专利,是本文关注的焦点.  相似文献   
2.
在2006年修订的新审查指南中确立了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基准。审查基准一词沿用了旧审查指南判断新颖性、创造性的说法,将判断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是否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与判断新颖性、创造性放在同样的高度上。该审查基准的确立的目的,就是拨开笼罩在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上空挥之不去的智力活动规则的疑云,明确什么样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是专利法保护的客体,可以进入到后续的评价新颖性、判断性的审查阶段。也就是给公众、申请人、审查员、代理人对某个发明是否应当申请专利、能否被授予专利权以更加明确的心理预期。为实现此目的,新审查指南开出的“药方”就是两步三类判断法。  相似文献   
3.
2010年9月13~30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专利代理人代表团赴美国约翰·马歇尔(JohnMarshall)法学院参加"美国专利法及实务"培训项目,这是中美首次联合组织的专门针对在中国专利代理行业执业多年的专利代理人的培训项目。代表团共包括31名成员,来自全国21家专利代理机构。除了授课之外,代表团还访问了6家美国顶级事务所、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以及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总体来看,此次培训相当成功。与几年前中美双方交流专利知识ABC不同,此次中方代理人与美方尤其是美国专利律师从制度层面、实务层面进行了更为深入的交流,奠定了双方日后在知识产权领域以及涉及知识产权的贸易领域进行更多交流、合作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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