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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利權利要求中採用參數範圍限定技術特徵是較為普遍的現象。本文認爲,依據限定方式和作用的不同,應當將參數範圍區分為個體性參數範圍和整體性參數範圍。個體性參數範圍中的每一個參數都可以獨立產生技術效果,可以單獨地限定一個實施例;而整體性參數範圍內的個體參數不能獨立產生技術效果,參數範圍內的參數集合整體上限定一個技術特徵。區分個體性參數範圍和整體性參數範圍關係到新穎性和創造性的評價。由於對參數範圍不作區分,現行《審查指南》中涉及參數範圍的權利要求的新穎性和創造性的規定不適用整體性參數範圍的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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