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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标准和专利在本质上互不相容.标准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提倡互换互通,以减少资源浪费提高社会福祉为己任,具有公有性和公益性,而专利是在一定时空下受到法律保护的排他权,属于一种私权利.长期以来,关于二者的结合产物——标准专利的争议从未间断.近年来,国内外都发生了大量关于标准专利的案件,我国司法机关和相关行政机关也相继出台了新的司法解释或规范文件以规范标准专利的权利行使.本文介绍了近两年标准专利在我国的新发展,并探讨了其对我国电力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启示.  相似文献   
2.
发明专利的四个阶段包括申请递交前、申请递交后到公开前、公开后到授权前以及授权之后。本文分别探讨这四个阶段中专利法对专利权的保护及限制,并且以此为依据阐述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259号民事判决理由的不合理之处,最后简述在此指导案例之下的应对策略。  相似文献   
3.
发明专利的四个阶段包括申请递交前、申请递交后到公开前、公开后到授权前以及授权之后。本文分别探讨这四个阶段中专利法对专利权的保护及限制,并且以此为依据阐述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259号民事判决理由的不合理之处,最后简述在此指导案例之下的应对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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