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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将地理标志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明确要求各成员予以保护。由于我国现行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完善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势在必行。在完善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过程中,应从以下三种方案中选择其一:撤销或者废止《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制定专门的地理标志保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完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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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多才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02,18(4):87-90
1993年修正的我国《商标法》虽然对商标权保护制度做了规定,但在保护集体商标和驰名商标、注册商标的撤销、商标权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等方面与《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的要求尚有一定的差距。为了适应完善商标保护制度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我国于2001年10月27日对《商标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完善了商标权保护制度,从而使我国的商标权保护制度实现了与国际接轨,但对商标权的限制、商标权的穷竭和平行进口的性质未做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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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多才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29(2):12-15
1993年修正的我国《商标法》虽然对商标注册制度做了规定,但在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的构成要素,用作商标的标志,保护在先权,优先权,禁止恶意注册他人的商标和司法审查等方面与《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和《TRIPS协议》的要求尚有一定的差距,为了适应完善商标保护制度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我国于2001年10月27日对《商标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完善了商标注册制度,从而使我国的商标注册制度实现了与国际接轨,但对非形象商标的保护,在先权的范围和未注册商标所有人在先使用权的法律地位未做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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