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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型危险驾驶罪设立十一年来的法律实施效果存在争议。以法律经济学的视角看,单一注重血液中酒精含量的入罪标准可能导致针对醉酒驾驶的法律制裁效果落入非帕累托改进区。破解有关争议的关键不在于法律制裁的严厉程度,而在于其系统性与合理性。醉驾入刑后,我国醉驾制裁体系至少出现了三个问题影响了其系统性与合理性,即严苛的“血液中酒精浓度值”醉驾测试方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刑法》的行刑衔接真空,以及醉驾制裁体系内生的隐性制裁打击失当。基于此,时机适当时宜修订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法条规定,构建更为科学的罪状标准;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刑法》在醉驾制裁方面的合理衔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瑞安模式”,尽快增设“前科消灭”制度,实现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真正微罪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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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熵值法从自然资源、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综合性维度,对成都2008~2014年的城市综合承载力进行动态分析,揭示成都的发展短板,进而分析成都城市综合承载力与城市发展间是否存在协调的、良性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社会经济对成都城市综合承载力具有较大的贡献,但第三产业和城市交通是其主要限制因素;生态环境是决定成都城市综合承载力的必要因素,空气质量和绿化环境是其重要短板;自然资源对成都城市综合承载力的影响已经较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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