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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反诉制度的规定过于粗疏。学界关于反诉的主流观点在审判工作中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反诉的目的是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动摇、抵消、吞并本诉只是某些反诉可能起到的作用;适应反诉制度的立法意图,有条件地允许本诉当事人以外的人作为反诉的主体十分必要;不必把与本诉的牵连关系作为反诉成立的要件,可将与本诉是否具有牵连关系作为标准来划分反诉的类型,并以此为基础,确立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强制反诉制度。  相似文献   
2.
人民法院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发出参加诉讼的通知后,第三人是否必须参加诉讼这一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无明确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立法的目的,是为了赋予其对与之相关的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参与权,同时由于第三人的参与诉讼和本诉是可分诉,故是否参加诉讼取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意愿更为恰当。对此不宜采用“国家干预原则”,不强制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对诉讼成本的影响不大,且不至于导致矛盾判决的发生。  相似文献   
3.
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民事再审程序的修订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提高了再审法院级别,保证了再审的质量和法律适用的统一性,细化了再审的法定事由,强调了当事人再审诉权的保障,确立了再审诉讼制度,统一了检察院抗诉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与此同时,本次修订在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院和因管辖错误再审两个方面存在规定不明确的问题,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的理由仍未具体加以规定,再审程序启动的时间期限和次数从总体上看仍未明确,申请再审与申诉的关系仍未厘清,仍未赋予脱离诉讼系属后当事人承继人以再审诉权。  相似文献   
4.
举证责任倒置是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的一个特殊内容,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运用的前提是举证责任倒置在证据制度中的正确定位,并明确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民政部下,不同类型案件中被告的举证责任范围;在我国现有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中,关于举证责任置适用的案件类型范围之规定过于狭窄,已不能全面解决在司法实践中日渐突出的此类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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