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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定性比较分析法(QCA)从政府强制介入角度出发,选取不同类型政策工具为观察要素,以体育产业增加值为结果,对我国体育产业政策工具组合进行分析。发现,社会型政策工具主导、社会型和激励型政策工具共同主导是政策工具选择的主路径。产权保护存在、税费调节不存在可以成为体育产业增长的充分条件。产权保护是重要的辅助型政策工具。引导鼓励与财政投入政策工具存在交替使用的关系。体育产业规模增长是多种政策工具合理搭配的结果,而非单一政策工具可以实现。在此基础上提出,政府在制定政策过程中应以社会型和激励型政策工具作为主路径,特别要重视提供信息和引导鼓励2类子工具的使用,同时产权保护作为重要的辅助条件也应加以重视,在政策工具选择过程中要注意不同类型政策工具的合理搭配,以及引导鼓励和财政投入子工具的交替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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