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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提前介入监察系监检衔接的重要机制。该项机制在实践中存在着种种难点,其完善需以理论上正当依据的确定为基础。对此,通过评析“监察制约”“监察协助”两大阵营下既有观点的理论“资产”和“负债”,检察提前介入监察的应然面貌得以呈现,其能够承载的重要价值与监察法“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法律原则相契合。由此,制约配合说得以被提出、证立。该说的内容为,通过发挥法律原则的“法律之窗”功能,检察提前介入监察可以凭借其人权保障、社会公正两大价值成为“被规定的”和“有效力的”。制约配合说足以回应检察提前介入监察面临的质疑,其不会与监察独立原则相冲突,亦为化解“联合办案”风险提供了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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