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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文涵 《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23,(1):91-98+112
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具有双重面向,其在网络空间内的大规模推广催生了一条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的犯罪黑色产业链。现行刑法主要存在以下规制困境:一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适用困难;二是理论与实务对破解人脸验证行为的定罪存在分歧;三是非法使用人脸信息的规制缺位。对此,应当从人脸识别犯罪产业链的各环节入手,非法收集行为应通过实质解释将人脸信息归为“公民个人信息”,进而适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相关规定。破解人脸验证并未破坏数据和系统安全,应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罪。非法使用行为需结合行为性质与用途具体判断,确定相应罪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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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将污染环境罪的入罪标准设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而相关司法解释对不同情形的细化引发了对本罪基本犯属于行为犯还是结果犯的广泛探讨。应当站在生态学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上转变治理理念,尊重生态利益的独立地位。污染环境罪的保护法益呈现双重构造,既包括与人类基本生存相关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也包括自然生态环境本身。面对司法实践中罪名边界模糊化、结果犯中因果关系认定困难等问题,应当具体区分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法益内容与主观方面以实现二者的合理界分。此外,可以通过因果关系推定的路径解决证明难题,消弭刑事处罚漏洞,及时规制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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