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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寺作为宋朝中央最高审判机构,在宋代的司法运行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宋代大理寺除了最主要的审判职能外,还有诸多其他的法治职能,诸如立法职能、监督职能、考选法官职能、监狱管理职能以及大理寺官员奉命临时办理(差遣)事务,承担着与宋代法制建设相关的其他任务,为进一步完善宋朝法治环境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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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志光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38(1):84-89
宋朝士大夫主张厉行法治,倡导“以法治国”,用法律手段来维护统治、稳定秩序,并且在法治实践的诸多领域中自觉践履、身体力行,为宋朝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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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阳书院是北宋时期的四大书院之一,得到宋代朝廷的大力支持,因其风景优美,区位优越,作用独特,吸引了众多鸿儒硕学前来传道授业。书院名师在阐释传统儒家经典的同时,注重构建新型理学义理,践行儒家伦理道德,形成一套开门教学、笃行结合、寓乐于教的独特教学方法,使嵩阳书院的讲学制度逐渐走向成熟,在传道和育人方面呈现出良好的效果,培养了一批优秀之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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