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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忠惠 《烟台职业学院学报》2005,11(4):83-86
司法实践中,共同侵权或间接共同致害极易与不真正连带债务混淆。这是因为它们之间有颇多相似之处,如债务人均为多数;给付均为同一内容;各债务人均负全部给付义务;均可因同一债务人的全部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归于消灭等。但它们之间的区别也是显著的,共同侵权的连带债务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区别是:债务发生原因不同,债务人主观上的关联不同,法律责任不同,法律要求不同;间接共同致害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区别是:关联方式不同,法律责任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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