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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会春 《黄冈师范学院学报》2012,32(4):124-127
法律语言程式化的形成是多种因素共力作用的结果。首先法律语言的归约性要求法律文本的句式形成不同程度的程式化。其次,法律语言的规范功能依赖于语言的施为效力而实现,法律语言的施为性要求法律语句的构建不是随意性的,而是需要程式化的。最后,法律语言严密的逻辑结构也制约着法律语句的表达式,并形成程式化结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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