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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据“目的词”之差异,合并使用语义分析,可将《档案法》中的法律条文区分为“国家法益型”条款、“社会法益型”条款及“个人法益型”条款。经统计,“国家法益型”条款的占比是25.5%,“社会法益型”条款的占比达66.35%,“个人法益型”条款的占比为8.15%。与一般的部门行政法有所不同,在《档案法》中,所呈现的是“个人-社会-国家”的三元法益结构,且“社会法益型”条款占据绝大多数,这是由档案立法理念转型和档案社会化趋向所共同造就。除此之外,《档案法》中还存在着特殊的“法益集聚”现象,这是由其现代“领域法”属性所导致。面向未来,应以“档案治理现代化”为基点,实现“国家法益型”条款、“个人法益型”条款和“社会法益型”条款的动态平衡;以“社会法益”为切口,反映档案事业的社会化需求;以“个人法益”为视角,使得“个人法益型”条款真正实现对公民之“赋权”。  相似文献   
2.
有学者提出的“程序二元、证据一体”理论模型面临着显著的可行性障碍。作为程序与证据关系集中典型的举证责任规则,有着程序性基调、权力制约性与权利配置性、在程序法和实体法之间的链接功能以及与法律事实的紧密关系,据以透视程序对证据的基本规制形态。证据、程序规则具有抽象性,证据制度的结构性与非结构性,技术性规定的建构性等特征。程序与证据关系的演进趋势与恒定因素统一于程序对证据规制作用的不断强化,体现着法律价值目标和政策指引的底层作用。陈光中教授“动态平衡诉讼观”基本理论与价值,阐发、强调了刑事诉讼法领域内诸多重要平衡关系的动态建构的意义。因而“程序二元,证据一体”主要障碍在于过分强调证据的相对独立性,实现“证据一体”必须基于相类的程序环境土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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