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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舆论监督是个多面体,它可以从几个方面去定性,但最具决定性意义而且最重要的定性是法律层面的定性。如果不去认识它的法律属性,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地位就无从谈起。如果没有法律地位,新闻舆论监督就会失去法律上的属性,而随意遭人抵制,甚至被权力废黜。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尚没有直接界定新闻舆论监督的权利,只是以相关的法律依据间接地确认其各项权利。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他们的违法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的权利;公民因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侵犯自己的合法权利而受到损失时,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这是宪法赋予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一种监督权利。宪法还规定了公民的批评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和建议权。这些权利实现平台不是单一的,但新闻舆论监督是其中最方便、最直接、最重要的。新闻媒介是党和人民的耳目喉舌。“耳目”具体体现在监督职能上,“喉舌”就是传达党和政府的声音,影响社会舆论。任何抵制、反对新闻舆论监督的言行都是错误和违法的,如果新闻媒介放弃这种权利,不仅会弱化新闻媒介的其它功能,也会严重脱离人民群众。在我国,新闻舆论监督是一种宪法权利,是履行新闻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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