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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现实科技与出版杂交催生出的VR出版物,应属《著作权法》修改后的视听作品类型,其在场景采集与数据抓取两大制作过程中,存在多重侵权风险,亟须《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予以回应.具体说来,在场景采集过程中,应当重点对比VR出版物与使用的素材之间在主题、情节、画面剪辑编排等方面的信息量差异,综合使用目的、使用行为的潜在影响等因素判定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在数据抓取过程中,应明确临时复制行为的正当性,同时构建VR出版领域的文本与数据挖掘例外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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