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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宇行  陈堂发 《新闻界》2023,(4):47-61+83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31条有关屏摄行为规制的侵权构成要件的具体行为方法不明且缺乏正式解释,而很多媒体宣传报道则将所有屏摄行为尽数归入盗摄范畴,由此形成的非正式解释深刻影响着业界、公众对相关权利义务的认知与行为。屏摄行为现行法律规制存在四重症结:其一,违法屏摄行为的正式解释缺失;其二,未对善意屏摄与恶意盗摄作立法区分;其三,积极预防性规制措施于行为层面无差别地过早介入;其四,未依据法益侵害当量作行为规制的类型化处置。为实现版权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均衡,建议在调和屏摄行为既存的三重利益冲突的基础上,建构政策层面重视公共领域保留、规范层面明确合理使用空间、执行层面区分确立影院管制权限并制定裁量基准的应然规制路径,并以之为据通过法律解释阐明违法屏摄行为“录像”只包含“录制”这一种行为方法,而将“摄影”行为从中分离,并采取对法律隐含漏洞进行目的性限缩的方式,将之排除在违法打击对象之外。自媒体平台是屏摄影像的重要传播媒介,数字技术的发展、侵权内容的泛滥令平台应在合理限度内履行对侵权屏摄影像内容事先审查的版权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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