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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为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是《条例》赋予各级国家档案馆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档案馆应该认真研究《条例》的施行对档案信息开放产生的影响。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工作,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而做出贡献。  相似文献   
2.
谢蓁 《兰台世界》2007,(24):49-50
本文阐述了档案信息资源建设的几种方式,并就档案信息用户自主查询平台的设计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3.
谢蓁 《云南档案》2007,(9):21-22
本文对目前高校学生诚信危机的主要表现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建立学生信用档案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内容。  相似文献   
4.
谢蓁 《档案》2008,(3):60-61
2007年4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92号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8年5月1目起施行。《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可见,为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是《条例》赋予各级国家档案馆的一项重要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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