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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映 《大观周刊》2010,(37):68-68
在我国刑法条文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等罪名的地位是同等重要的,但是它却没有被多少人所熟知,随着近段时间飙车行为、酒后驾车行为的猖狂,为了更好的惩治这些危害社会的行为,人们逐渐将视角转向了本罪。学者们在讨论本罪的过程中虽然强调客观方面的重要性,认识到危险方法的判断标准难以确定,却忽略犯罪主体的广泛性和惩罚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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