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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通讯员写人物故事或通讯,写好后既不给当事人过目,也不打招呼,就盖章发给报刊或电台了。我认为这样做不妥。凡外发的人物报道,首先要取得当事人同意,其内容必须同本人见而。这样,如果材料有出入,能够在发稿前及时纠正。否则,一旦见诸报端或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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