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2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1
1.
2.
杜佳欣 《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21,37(6):128-133
我国高校在"自主办学"的权限之下,可以对学生做出警告、给予处分、取消相关资格、退学等多种多样的惩戒行为.然而不同惩戒行为性质不明,以至于在实践中司法的审查限度不清,高校办学自主性的维护与学生权益的保护难以平衡.从规范的角度来看,惩戒行为可以被划分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处分"类别、不授学位或不予毕业等"身份"类别以及日常教学惩戒等,其中的自主空间有所差别.在高校对学生的惩戒行为中,相关部门应注意司法介入时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以及一定限度的合理性审查原则,并给高校留出其应有的自主办学空间,同时注重以多元的机制来面对高校中的惩戒纠纷问题. 相似文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