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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档案法》明确赋予了公民利用档案的权利,并设置了“投诉”这一救济途径,这是新《档案法》在公民权利保障方面的重要进步.但新《档案法》对“投诉”这一救济途径的具体内容未有明确规定;对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综合档案馆是否是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有不同的理解和判决这一现实未有回应.从法理上分析,在档案开放利用中,综合档案馆属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所实施的档案开放利用行为属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行为,而且公民利用档案权利与公民获取政府信息权利均属公民信息获取权的范畴,因此,可参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公民获取政府信息权利救济制度的设计来构建公民利用档案权利救济制度,具体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两大类,其中行政救济包括投诉及行政复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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