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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定意义上说,多余指定原则是在对法律的误解中产生的,存在很多弊端,如法院在适用该原则后,一些专利能否还成为专利值得考虑;侵犯了法的确定性原则,损害公众利益,阻碍技术创新和进步;与国际不接轨,给我国专利的世界性保护带来不便;与我国的法律体系相矛盾;不利于专利代理人和专利代理待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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