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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邵沁雨 《体育科研》2018,(1):17-25,34
通过对2016年白俄罗斯皮划艇协会与国际皮划艇联合会体育仲裁案例的分析,得出研究结论:禁用药物超长的代谢时间不能成为反兴奋剂规则具有溯及力的理由;虽然《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11条的规定因为存在"集体项目"这一前提而没有违反个人责任原则,但该条第12条由于规定得过于简单仍然违反了该原则;国家司法机关刑事诉讼程序中发现的兴奋剂药物证据,在刑事诉讼程序终止而证据未经质证的情况下,不能直接作为兴奋剂违规行为的认定证据。  相似文献   
2.
国际体育组织与国家体育组织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国际体育组织对国家体育组织的处罚权源自国家体育组织对权利的让渡,虽然国际体育组织对国家体育组织作出的中止成员资格的处罚会波及到运动员,易使他们受到不利影响。但是该处罚属于一项民事救济措施,依据的是国际体育组织与国家体育组织签订的“事实契约”,即国际体育组织的章程,它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具备合法性。另一方面,运动员并非只能忍受处罚带来的不利影响,还可以同时寻求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虽然目前这两方面的救济有所不足,但已是现今平衡、保护干净运动员的参赛权和维护公平公正的体育竞技环境的最佳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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