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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清 《德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1)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公告送达的适用情形、公告期限及后果方面的规定比较简单,导致公告送达在实践中有被异化适用的现象,不利于保护当事人权益。本文旨在从立法上和实践上阐述公告送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2.
《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18,(9):148-150
多数学者对公告送达制度定义都大同小异,笔者更为赞同柴发邦教授的观点,即公告送达制度是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以及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时所采取的一种特殊送达方式。公告送达制度作为一种拟制送达的诉讼行为,是对其他送达制度送达不能的必要补充。在司法实践中,必然也折射出公告送达制度的许多不足之处,例如公告送达制度的大量使用、错误适用,公告信息不规范刊登以及缺乏特定化等问题。笔者通过阅读文献,对比多位学者观点之后对公告送达制度进行探析,针对分析出来的问题也提出了相应建议。其中,最为新颖的是希望利用微信、微博等新兴媒体作为公告送达信息的载体,扩大公告信息的传播。但是,利用这些媒体刊载公告信息可能会相应地产生影响司法肃穆和严谨性等弊端。 相似文献
3.
送达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保证整个民事诉讼过程的顺畅运作具有重大意义。公告送达是民事诉讼送达制度中的一种重要方式,但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不足。本文就如何完善公告送达制度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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