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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出卖人的破产取回权是破产法赋予出卖人的一项特别权利。本文详细分析了出卖人行使取回权的条件,尤其是对"运途中"提出全新的理解,并对出卖人取回权的法律性质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相似文献   
2.
所有权保留在破产程序中的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有权保留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方式,在经济交往尤其是国际贸易中地位越来越重要。目前,我国对所有权保留在买卖双方尤其是卖方破产程序中的地位尚不明确。这不但对买卖方不利,而且对二者各自的债权人不利。所有权保留的地位应结合其性质及破产程序的宗旨决定。在买方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决定不履行合同的,所有权保留应作为别除权对待;在卖方破产程序中,应优先保护买方的期待权,但买方不应享有别除权。  相似文献   
3.
确定破产财产的范围乃破产债权公平清偿的关键性因素。但囿于传统与现实的多种制约,我国以《企业破产法》为中心的现行破产制度暴露出诸多不尽如意甚至于大相径庭的实施效果,其中制约因素之一便是破产财产除外这一消极制度层面上的相应缺失。鉴于此,应在完善破产财产制度中积极引入"负面清单"模式,重点以破产财产除外所维系的基础权利为中心加以系统构造:一是确定构建基点;二是揭示现有规则缺陷;三是因应提出构建设想,尽可能消除制度内部的矛盾和冲突,形成积极层面与消极层面互补协调的破产财产体系。  相似文献   
4.
在所有权保留中,标的物的真实权属状态与其外在表象不相一致,极易使信赖占有的交易相对人利益受损,危害交易安全。而弥补这一缺陷的有效途径在于所有权保留登记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妥当适用。  相似文献   
5.
陈美西 《大观周刊》2012,(48):106-106
我国1990年5月19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住宅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而我国2007年10月1日颁布的《物权法》进一步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是关于我国住宅用地使用年限届满后土地的归属,自动续期时是否需要另行缴纳土地出让金,如果缴纳应当如何确定第二次土地出让金的额度,国家是否可以无偿收回土地等问题,都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在此领域,我国立法出现了真空状态。  相似文献   
6.
售后回租和融资租赁属于以所有权担保为上位概念的并列关系,因而售后回租可类推适用融资租赁合同绝大部分规范.售后回租借用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形式实现担保目的,但合同本身仍然有效.出租人的所有权以担保为目的,在破产领域中具有别除权而非取回权效力.售后回租以融资为目的,融资租赁以融物为目的,制度功能的差异使二者的法律关系效力不...  相似文献   
7.
所有权保留买卖在我国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本文结合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相关理论和立法对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取回权的法律性质进行探讨。认为出卖人取回权的性质取决于对所有权保留性质的认识,因为出卖人保留的是完整的所有权,所以取回权是所有权的权能。在此基础上,区分取回权和取回,取回的法律性质应当是附法定条件解除合同。  相似文献   
8.
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 ,当买受人不依约支付价款或对标的物擅自进行处分时 ,出卖人可以行使取回权。出卖人应先通知买受人交回标的物 ,买受人拒不交回时可申请法院强制取回。出卖人行使取回权是实现契约的救济方法。但若第三人的权利存在于标的物上 ,将对出卖人取回权的行使产生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9.
《民法典》引入了功能主义担保观,所有权保留基于其“担保功能”的特性可被纳入非典型担保中,但是仍具有形式主义色彩。学界对于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有诸多争论,体现到破产程序中,便是赋予出卖人取回权或别除权的问题。在当前《民法典》背景下,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具有双重性,单纯偏重所有权性质或担保权性质,不能完整地概括其本质。《企业破产法》基于以往的形式主义观念对所有权保留出卖人赋予取回权的模式遇到了诸多问题,别除权模式具有取回权模式所没有的优势,但是完全基于所有权保留出卖人权利的担保权属性,在破产程序中赋予其别除权,同样会导致形式主义担保观下片面侧重某一特性而忽略另一特性的问题。因此,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判断所有权保留中哪一特性起决定作用。德国的取回权与别除权二分模式有可借鉴之处,不妨将所有权保留类型化处理,对简单的所有权保留采取取回权模式,对担保属性更强的延伸的所有权保留采取别除权模式。  相似文献   
10.
所有权保留制度作为一种非传统制度,其产生可以说是理性的“经济人”为实现自己的债权,而在双方当事人作出的一种安排.这一充满技术性的制度使得债权人通过这种担保功能确保债权;更重要的是这种担保功能的实现无需借助外物与外人,只需当事人作出约定,这充分提高了制度的实用性,降低了市场主体的交易成本.因此,可以说所有权保留制度从最初的个别交易中以约定条款的形式存在,到各国以成文法的形式作出明文规定,这是一种民法对经济规律需求的制度回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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