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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探望权主体相关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婚姻法中新增设的探望权制度,有其积极作用,但在保护子女利益方面还需完善,本文提出在坚持以保护子女利益为核心的立法宗旨的基础上,应赋予子女探望权的主体资格,子女对探望权的行使具有选择权,在一定情况下,子女有权拒绝父母的探望,而父母却不能自动抛弃其探望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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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秋玲 《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10,31(1):46-49
探望权是2001年修订《婚姻法》时新增设的一项权利。但我国现行的探望权制度存在主体范围过窄、内容过于简单、中止规定不明确、强制执行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救济措施不健全等一系列问题,应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的基础上,针对这些不足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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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探望权执行具有不同于一般民商事案件执行,这类案件的执行,并不仅仅是简单地强制实现判决书上确定的权利,还需要顾及相关当事人的情感和将来良好关系的维持。解决这类案件执行难的对策,必须首先完善立法,细致规定探望权案件的执行问题,同时应重视思想教育,讲究执行艺术,探索新的执行方式,确保实现探望权案件的执行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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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静 《重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3,12(3):38-39
探望权是亲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新婚姻法增设了夫妻离异后有关探望子女的权利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过 于概括、过于笼统,导致现实生活中的探望权纠纷频频出现。本文则从法律规定出发,深入现实,拟就现实生活中折射出来 的此探望权不完善,还待商榷的问题作些尝试性的探讨,以便解决现实生活中已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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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增加了有关探望权的规定,但规定过于笼统,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执行。因此,本文通过对探望权的性质、主体、行使方式、中止及执行等有关问题作了简要的分析,提出了中国的探望权制度应从适当扩大探望权主体范围,明确规定探望权的内容,较为详细地规定哪些单位或个人负有协助义务,探望权执行中的问题及解决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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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婚姻法》确立了离异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但在现实中此主体范围明显过窄,考究其立法目的及我国的国情,应扩大探望权的主体范围,(外)祖父母、兄姐等其他亲属均应享有探望权。此外,探望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更是子女的权利。法律应明确子女在探望权法律关系中的核心地位,以切实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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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婚姻法>确立了离异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但在现实中此主体范围明显过窄,考究其立法目的及我国的国情,应扩大探望权的主体范围,(外)祖父母、兄姐等其他亲属均应享有探望权.此外,探望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更是子女的权利.法律应明确子女在探望权法律关系中的核心地位,以切实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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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离婚率愈来愈高,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已不容忽视,从法律的角度,就我国目前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进行初步探讨,包括父母离婚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的关系、子女抚养的归属、抚养费的给付以及探视权的规定等.再从外国的立法与我国的立法相对比进行评析,提出作者的一些看法和见解,并对这些看法进行深入讨论,提出法律条文的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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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探望权的中止与恢复——《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理解与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红 《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4(2):35-37
为防止探望权的滥用,婚姻法规定了探望权的中止与恢复。人民法院应正确判断探望权人的探望行为是否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其行使探望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