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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乐园》有两部作品,一是17世纪英国作家弥尔顿的描述人类始祖亚当和夏娃受恶魔撒旦引诱偷尝禁果而被逐出伊甸乐园的史诗著作;二是日本现代著名的情爱作家渡边淳一的描写中年男女陷入不伦之恋,追求纯粹的爱而背离传统道德,背叛家庭,选择殉情的代表作,《爱的流刑地》也是他同类题材的著名作品。本文拟探讨其中隐含着的相似意象,以得出一些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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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北朝的流刑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薛菁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4):97-101
流刑是中国封建统治者所采用的主要刑罚手段之一 ,是封建五刑中仅次于死刑的重刑。本文从流刑制度的源流出发着重探析了北朝流刑制度的成因和特点 ,并给予了客观的历史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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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4)
"流放刑"是为了命题方便而使用的较为笼统的词语,其内容涵盖发遣、充军、流、迁、谪戍、放等刑罚。秦汉之后,流放刑(放除外)是仅次于死刑的重刑。这些刑罚一个共同的特征,把罪犯(有时也包括家人等)流放到边疆并强制服劳役等以示惩罚,流放地以西北、西南居多,然后是东北。在华夷之辨理念制度下,流放刑本身就蕴含有边疆与内地的不平等。所以对今日的边疆而言,完善平等自由的法律制度实为首要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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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敏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3):69-72
流刑渊源于上古时期的流放制度,经过行政处分到刑罚制度的嬗变,其惩治力度不足的问题一直很突出。宋代在司法实践中,通过流刑主刑及附加刑的实施,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传统流刑惩治力度不足的问题,确保了流刑降死一等重刑的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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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志兴 《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30(1):101-108
宋初“折杖法”的施行,使封建五刑中的笞、杖、流刑设而不用,只剩下死刑、杖刑(包括脊杖和臀杖)和徒刑,徒刑的适用面也极窄,刑罚体系因此轻重失衡。宋朝政府将前代的配刑加以规范后广泛地适用,配刑遂成为宋代最主要的刑种。配刑在起源、性质、内容等方面均不同于流刑,也比流刑残酷。但由于配刑弥补了“折杖法”施行后刑罚体系等级结构不合理的缺陷,并能满足国家不断增长的工、杂役的需要,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人民的赋役负担,故配刑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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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刑法体系中的出军制度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武波 《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3(2):79-84
元代出军制度起源于蒙古习惯法,入元后进入元代刑法体系成为减死一等的重要刑罚,仁宗延祐年间进一步发展,分为两个等级,构成了元代的流刑。元代流刑由于是在出军的基础上形成的,因此呈现岀与其他朝代不同的特点。元代出军制度的发展过程,很好地反映了蒙古习惯法与汉法相互结合与渗透的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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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是我国封建刑罚的完善和发展时期,封建制“五刑”经数百年演变终于确立。作为五刑之一的流刑在确立其重刑地位的同时,因其固有的缺陷,唐中期后内容上发生了重大变化,至宋初演变为一种新的刑罚——“配流”。配流刑的出现是封建统治者“明德慎罚”传统思想的反映,体现了唐宋之际社会的重大变革。宋代的“配流”在实施中不断完善,虽因时期不同效果各异,在实施上比传统流刑残酷,但它弥补了“折杖法”实行后刑罚体系的缺陷,有一定的合理性,对促进当时的社会稳定以及经济发展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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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敏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4):47-50
宋代流刑虽然在刑名和内容上均沿袭了唐律中的相关内容,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备,流刑在这一时期也发生了一些重大变革,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如:惩罚方式由单纯的流远变为流、杖、刺、徒数刑并用;适用犯罪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十恶重罪扩大为一般性犯罪;犯罪适用对象也已不局限于死罪贷命者,还包括一些犯杂罪者甚至是轻微犯罪者;流放期限也从有期变为终生服役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