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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仓”是经济发展到特定阶段,尤其是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在我国目前证券市场尚不成熟的情况下,“老鼠仓”这种背信行为严重地破坏了证券市场秩序,给投资者造成巨大的损失。因此本文针对《刑法修正案(七)》的有关规定,试将“老鼠仓”行为予以犯罪化,建议《刑法》增设金融从业人员背信罪,以惩治“老鼠仓”这一背信行为,并对金融从业人员背信罪的罪刑规范进行具体的立法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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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罪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胡选洪 《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06,22(9):32-35
背信罪是为许多国家刑事立法所规定的一种财产犯罪形式。就我国而言,有设立背信罪必要说与不必要说之争,但考虑现有立法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因而在我国设立背信罪仍有必要。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法中“犯罪类型设置”的检讨——从背信罪的设立入手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吴情树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76-83
在我国刑法分则中,犯罪类型的设置存在着重大的粗细错位,该粗的不粗,该细的不细。因此,在今后刑法修订中,应当纠正犯罪类型设置粗细严重错位的立法思路。在重大法益的保护上,尽量采用详细具体的罪名,在轻微法益的保护上,尽量采用类型化的罪名,做到该粗的则粗,该细的则细,才能最大限度实现刑法的目的,发挥刑法的机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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