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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的司法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违宪审查最终必须是司法的违宪审查。司法审查的宪政意义,是主张一种把宪法意义上的裁判权和立法权分开的政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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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宇 《成都教育学院学报》2005,19(4):23-24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必须得到全体公民的普遍遵守,因而完善现有的违宪审查模式就显得十分紧迫.目前,世界上存在着四种违宪审查模式:司法机关审查模式、立法机关审查模式、专门机关审查模式和复合审查模式.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目前还不够完善,存在着诸多缺陷,如何完善这一制度是值得每个公民关注的事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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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二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以枚举方式明文规定了赋予总统的权力,而美国开国元勋们更是力图在《宪法》框架内建立强有力联邦政府的同时,以《宪法》所体现的“联邦制”和“三权分立、权力制衡”原则对联邦政府及总统权力加以限制。而小布什出任美国总统至今,却一再违背其两度宣誓就职时“竭尽全力贯彻、保护和捍卫合众国宪法”的誓言,以种种理由为借口挑战《宪法》权威性,在尼克松“帝王式总统制”基础上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文章即旨在对小布什及其政府的违宪表象进行简要梳理分析,并就其作为给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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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 《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7(4):36-39
和谐社会与宪政建设之间存在价值一致之处。在多元利益的背景下,和谐社会包容社会冲突,宪法以平衡社会冲突为目标,并为良性地解决冲突提供理性化的制度出口。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以宽容之心为基础,以有限政府为原则,以民主法治为途径解决社会冲突,和谐社会才能以公正的方式和尊重人的方式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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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立法法》在2000年已经审议通过。然而假如仔细的探析一下这部颁布已久的《立法法》,仍然有多地方的不足。本文将就关于《立法法》中立法违宪审查制度规定的不足进行探讨,针对这些不足笔者将会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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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对其尊严的重视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并逐渐引起全世界人民的共识,并将人的尊严写入《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人权公约中。我国也应此趋势,在宪法第38条对人格尊严做了专门规定,但关于我国人格尊严的内容和解释,仍处於起步阶段。通过比较国外与我国宪法人格尊严条款的规定,以期对我国宪法中人格尊严问题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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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宪法稳定,并不意味着宪法一成不变,宪法稳定只能是一种相对的稳定、动态的稳定。对再次修宪从扩大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将执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具体化,进一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四个方面谈了几点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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