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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郭力 《辽宁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5):134-136
我国民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代理制度都作了相关规定,本就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的承担,口头委托代理以及无诉讼能力人的代理诉讼人等制度的完善谈谈粗浅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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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方照明 《湖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3,21(1):14-16,20
效力未定合同影响合同关系的稳定,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和提高交易效率。我国法律虽然对效力未定合同作了较为进步的规定,但还存在一些硫漏,应该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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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李敏 《陕西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2(1):34-38
表见代理本质上是一种产生有效代理法律后果的无权代理。构成表见代理除了要具备代理的一般表面要件外,还须具备客观要件(即客观上有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根据)和主观要件(即第三人是善意的)。从表见代理制度的价值取向上看,保护社会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是其重要的功能,因此,被代理人自身的过错与否对表见代理的构成应不产生影响。被代理人必须承受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但表见代理毕竟仍属无权代理,故第三人在对行为人的行为享有选择权时,同时享有撤销权,被代理人则可在第三人行使撤销权之前享有追认权。 相似文献
6.
黄权伟 《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6,5(4):45-46
无权代理制度是民法中的重要制度,但我国目前对该制度的认识上还有不少误区,在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追认权的期限和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的范围等方面有待理论和立法改进。 相似文献
7.
赵颖慧 《黑龙江农业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07,(1)
代理制度是民法总则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而无权代理则是代理制度中的重中之重。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无权代理制度在具体的运用操作上,存在着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这样不仅使市场交易的安全难以保障,也损害了我国代理制度的信用。因此,本文着重对无权代理中的一些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求在民事纠纷中得以解决。 相似文献
8.
《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20,(4):43-47
网络直播打赏涉及直播平台、打赏人和主播三类主体,各主体与其他主体之间存在不同的法律关系。具体而言,平台与主播之间存在附条件的买卖合同关系,打赏人与主播、平台与打赏人之间均存在服务合同关系。网络直播打赏主体不同且打赏形式多样,可能引发诸多法律问题。日常生活中出现的未成年人打赏、夫妻一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用户因对主播外貌存在认识偏差而打赏的情况不在少数。不同情形下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存在差异,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也应视不同情形分别处理,并采用不同的法律规制路径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9.
10.
刘吉艳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7(2):102-104
前瞻跟踪观是语言规范理论与方法的一大变革和发展,在这一变革和发展中,起决定作用的是语言潜显理论,它把语言放在一个全息的系统中去考察,容纳语言发展的整个过程,以交际值作为衡量语言规范的标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