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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资本的贡献不在于参加使用价值的创造从而协助价值的创造,而在于把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结合起来,迫使人类去为生产而生产,从而去发展社会生产力,去创造生产的物质条件,私营企业主的收入除少量来自经营管理的劳动报酬,主要来自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而不是资本的贡献所得;以雇佣工人数作为区分私营企业主与个体户的标准,既有可行性也有科学性,雇工8人以上的私营企业主的本质属性应是剥削者;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私有经济虽然会在公有制的影响下,发生某些特点的改变,但其根本性质不会变化,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属性与资本主义制度下的资本家不存在根本区别。  相似文献   
2.
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属性辨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1  
私营企业主参加劳动,创造了财富,对社会作出了贡献,是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其财富,有其劳动所得,但主要来自于剥削所得,所以又是剥削者。私营企业主对社会的贡献应该肯定,但贡献只能说明其一般社会属性,确定其特殊社会属性,要从他们在社会分工中的地位,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收入的来源和分配状况去判断。  相似文献   
3.
江泽民同志在“七一”讲话中,将我国新的社会阶层之一的私营企业主列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章从私营企业主是不是劳动?私营企业主是不是剥削?两个层面进行了分析,从而得出结论。江总书记根据我国社会阶层出现的新变化提出的“建设”这一新概括,是完全正确的。  相似文献   
4.
私营企业主一方面作为协作劳动的指挥者,参与商品简直的创造和实现,具有劳动者的性质,另一方面同过雇佣劳动占有雇佣工人的剩余劳动,具有剥削者的性质。对于其中的剥削成分,应承认其存在的合理性。总之,私营企业主和其他阶层一样都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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