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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奕文 《历史教学(高校版)》2005,(7):57-57
1954年,杜勒斯以“台湾地位未定”为由,制造“两个中国”。他面告蒋介石,美国把台湾同中国大陆之间的冲突看成是国际战争而不是内战。这一方案立刻遭到海峡两岸的猛烈抨击,双方都声明坚持一个中国的立场。蒋介石在台北的公众集会上强烈谴责“两个中国”的设想“荒谬”绝伦,斥责提出此主张的“民主国家”是“不守正义”、“不讲公理”、“乘人之危”、“落井下石”。1956年,章士钊带了一封中共中央给蒋介石的信前往香港。信中建议实现第三次国共合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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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正元主编《常见错读错写错用字词词典》第37页对“乘人之危”的解释是:“乘:利用,凭借。指利用他人危难之时,进行要挟、打击或陷害。不能写作趁人之危。”我们认为这样的说法是不恰当的。《汉语大词典》和《汉语成语大词典》都收录了“乘人之危”和“趁人之危”。我们可以找到许多使用“趁人之危”的例子,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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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民事法律对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行为有不同的规范,《民法通则》将二者分开,《合同法》则认为均为可撤消的民事行为。根据我国现实经济社会现状,和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把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分立较为符合我国国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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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6,(15):89-90
意思表示瑕疵的法律行为在我国又称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法律行为包括无效法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一个合法健全的意思表示意味着表意人的内心意思和外在表意行为是一致的,是有效的民事行为,当行为人的内心意思和外在表现行为出现一定的偏差,则该意思表示存在瑕疵,意思表示瑕疵的类型有哪些、各种瑕疵的意思表示之间有何异同以及每种类型的意思表示瑕疵法律效力应该如何界定,是我国民法学界探讨的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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