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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探望权主体相关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婚姻法中新增设的探望权制度,有其积极作用,但在保护子女利益方面还需完善,本文提出在坚持以保护子女利益为核心的立法宗旨的基础上,应赋予子女探望权的主体资格,子女对探望权的行使具有选择权,在一定情况下,子女有权拒绝父母的探望,而父母却不能自动抛弃其探望权。  相似文献   
2.
探望权是2001年修订《婚姻法》时新增设的一项权利。但我国现行的探望权制度存在主体范围过窄、内容过于简单、中止规定不明确、强制执行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救济措施不健全等一系列问题,应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的基础上,针对这些不足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3.
离婚案件中探望权执行具有不同于一般民商事案件执行,这类案件的执行,并不仅仅是简单地强制实现判决书上确定的权利,还需要顾及相关当事人的情感和将来良好关系的维持。解决这类案件执行难的对策,必须首先完善立法,细致规定探望权案件的执行问题,同时应重视思想教育,讲究执行艺术,探索新的执行方式,确保实现探望权案件的执行目标。  相似文献   
4.
探望权是亲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新婚姻法增设了夫妻离异后有关探望子女的权利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过 于概括、过于笼统,导致现实生活中的探望权纠纷频频出现。本文则从法律规定出发,深入现实,拟就现实生活中折射出来 的此探望权不完善,还待商榷的问题作些尝试性的探讨,以便解决现实生活中已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增加了有关探望权的规定,但规定过于笼统,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执行。因此,本文通过对探望权的性质、主体、行使方式、中止及执行等有关问题作了简要的分析,提出了中国的探望权制度应从适当扩大探望权主体范围,明确规定探望权的内容,较为详细地规定哪些单位或个人负有协助义务,探望权执行中的问题及解决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6.
修订后的《婚姻法》确立了离异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但在现实中此主体范围明显过窄,考究其立法目的及我国的国情,应扩大探望权的主体范围,(外)祖父母、兄姐等其他亲属均应享有探望权。此外,探望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更是子女的权利。法律应明确子女在探望权法律关系中的核心地位,以切实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  相似文献   
7.
探望权是修订后的婚姻法新设定的一项离婚后的父母基于亲子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该权利的设立不仅有助于离婚父母亲权的实现,而且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因此,有必要对婚姻法规定的探望权的性质、特征、行使及强制执行等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8.
修订后的<婚姻法>确立了离异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但在现实中此主体范围明显过窄,考究其立法目的及我国的国情,应扩大探望权的主体范围,(外)祖父母、兄姐等其他亲属均应享有探望权.此外,探望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更是子女的权利.法律应明确子女在探望权法律关系中的核心地位,以切实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离婚率愈来愈高,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已不容忽视,从法律的角度,就我国目前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进行初步探讨,包括父母离婚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的关系、子女抚养的归属、抚养费的给付以及探视权的规定等.再从外国的立法与我国的立法相对比进行评析,提出作者的一些看法和见解,并对这些看法进行深入讨论,提出法律条文的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10.
为防止探望权的滥用,婚姻法规定了探望权的中止与恢复。人民法院应正确判断探望权人的探望行为是否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其行使探望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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