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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余从荣 《五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7(4):20-23,35
伍廷芳长期在海外生活,其思想形成期是在英国及其殖民地香港度过的,因此其思想受西方文化影响甚深。他在英国受过三年法律教育,受西方古典自然法学派影响很大,所以他主张国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倡导三权分立和司法独立,认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些思想在当时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
辛亥革命中的伍廷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学智 《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3)
辛亥革命爆发后,曾为清廷大员的伍廷芳毅然投身革命阵营,先后任沪军都督府交涉总长、中华民国外交总长、辛亥南北议和南方全权代表、南京临时政府司法总长等职,主持辛亥革命初期的对外交涉,参与南北议和,为辛亥革命的胜利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并为维护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原则进行了努力。 相似文献
3.
杨海岩 《五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8(1):17-21
伍廷芳1882~1896年应李鸿章邀请供职北洋幕府。在近14年的幕僚生涯中,他参与了中法、中日战争的军务筹划、战败条约的签订、对外事务的交涉、铁路和电报的实业筹划等,这些活动为他后来取得重大成就打下了基础,同时,他的幕僚生涯也从一个侧面揭示了近代中国人曲折的报国道路。 相似文献
4.
刘健 《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14,(6):17-18
伍廷芳是晚清时代系统接受西方现代法学教育并取得律师资格的第一人。同时,他又长期在清廷任职,官至二品大员。在"清末新政"中,他被清廷任命为修律大臣,直接参与了推动中国法律制度走向现代化的"修律运动",并做出了重要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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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在清末新政改革的浪潮中,法律教育一度骤然升起并逐渐引起国人的重视。创办于1906年的京师法律学堂,作为近代中国设立的第一所中央官办的法律专门学校,在中国近代法律史上书写了光辉的一页。它的创办堪称中国近代法律改革的一大创举,不仅是配合新式法律创制与实施的必要举措,更成为中国近代法律教育的良好开端。在清末民初二十余年间,法律教育盛极一时,曾有一枝独秀之地位. 相似文献
7.
伍廷芳是中国近代著名的法学家,他在清末新政时任修律大臣,提出审判方式、审判内容的改革,主张设立陪审制、律师制,积极从事诉讼法的制定,为中国审判制度近代化的启动作出了很大贡献.民国建立后,他提出审判独立、文明审判,并努力实践和维护之,推动了中国审判制度近代化进程. 相似文献
8.
孙晓飞 《喀什师范学院学报》2002,23(5):52-56
均势外交是伍廷芳外交实践中积极实行的外交策略。他主张对外主动开放通商,主动因应美国“门户开放”政策,以争取在中国保持均势局面。这一策略有利于当时中国避免被瓜分的后果。它被后世所承继,在抗衡日本独霸中国的大陆政策方面更是起到了长期而积极的影响。 相似文献
9.
伍廷芳是中国近代史上最具影响力的外交家与法学家,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位具有西方法学博士学位的法学家.民国初年发生的“姚荣泽案”,是伍廷芳法律生涯最为重要的转折点,也是最能够体现其法律思想的一个事件. 相似文献
10.
王成方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4)
伍廷芳一生以外交活动为主,这种独特的经历,使他能够拥有较系统的西学知识和当时一般幕僚所难具备的开阔眼光和清醒头脑,反映在经济领域,他对晚清末期的中国经济概况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基本认识;市场广阔;物产、劳动力丰富;资本分散;技术匮乏。在闭关锁国的观念尚统治着一般国人头脑的当时,此种认识确实难能可贵。基于这样的认识基础,伍廷芳提出发展我国经济的两点主张:第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其核心为修铁路;第二,改善、优化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内外环境,努力发展出口型经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