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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鲁春雅 《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4):73-76
非依据法律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主体和物业使用人应作为物业管理法律关系规范的对象。业主大会不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仅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有应诉资格。对于可能导致部分专门所有权严重损害的情形,可考虑规定相关业主一致同意的一致表决原则。管理规约的适用范围应及于物业使用人,临时管理规约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宜保持一致。 相似文献
2.
姜虹 《湖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0,(1)
目前,供求双方不能平等对话的现象,已影响到了物管市场的正常运转。协调两者的关系已摆上了议事日程。因此,必须充分认识需求主体在市场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地予以支持和帮助,切实改变需求方的弱者地位,唤醒业主的主人翁意识,加强物业管理公司的市场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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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宏磊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22(5):50-52
现行法律法规不仅没有对业主自治性机构的法律主体资格作出明确规定,甚至连业主自治性机构的归属客体都处于模糊状态。从法律关系上来看,业主团体、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三者的关系类似于公司法人、股东大会、董事会三者的关系。业主团体是享有权利、义务的法律主体,业主大会是业主团体的意思表示机构和权力机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一个社区意识真正成型的社会,业主团体是一个具备共同利益指向的社会团体,为维护这个团体本身和各团体成员的合法权益,赋予其正当的法律主体资格是正当的也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5.
试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定位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黄国铭 《福建工程学院学报》2005,3(2):176-179
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的一个重大核心问题,是业主管理组织即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定位。准确科学地为业主管理组织定位,明确业主管理组织的法律地位,是我国建立业主自治自律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物业管理体制必不可少的基础,也是培育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的首要前提和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6.
本文从在京高校老旧小区物业管理的现状、困难及对策人手,分析其历史原因和问题根源,探究可操作的物业管理模式.
一、高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现状
(一)产权结构多元化,大体归纳为三种类型
一类为已购成本价住房,拥有房屋所有权,已购成本价住房有些已经上市交易,购买人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第二类为未购买的福利承租房,承租人的权益类似于所有权住房;第三类为高校新引进人才使用的周转住房,按时交纳房租后拥有使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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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对业主自治的概念、理论基础、实现机构和管理规约等问题加以概述,并指出现今业主自治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在此基础上,着重分析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指出物业管理立法应明确其民事主体资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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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蔡暾 《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9(5):71-72
第一次业主大会之召开时间应确立在小区物业出售率达到50%以上,或最早出售的住宅出售时间届满两年时举行。第一次业主大会的召集人应确定为房地产开发商,若怠干召集,除不可归责干房地产开发商之原因外,应由其负不作为之违约责任。除此以外,第一次业主大会的内容与程序也应该由立法具体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