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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新社驻台北记者报道,10月18日,『两岸文化创意产业趋势论坛』开幕.此展由台湾财团法人沈春池基金会、台北教育大学艺文产业设计与经营研究所共同组织,10名来自中国内地的文化产业官员与学者参加,并相继发言描述和冀望大陆文化产业发展的现状与前景.他们还参观访问了岛内数位内容学院、无垢舞蹈剧场、《典藏》杂志、大禾竹艺等具有代表性的文化产业机构,并与当地业内的产、官、学界展开多项交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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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校理事会从诞生以来的信托实体至今逐步演化为民办学校的内设机构,从世界范围民办高校发展史看,其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民办教育促进法》在未区分非营利民办高校财产权的情况下,将理事会规定为民办高校的中枢决策主体,此种制度设计造成该法与《民法典》设置的法人类型不能完全对应,给非营利民办高校理事会治理造成了困难。在现实中,非营利民办高校理事会存在权力过于集中、校长治理权无法保障、缺乏监督机制等诸多问题。在未来改革中,应当以办学财产的归属和来源是否是捐赠作为区分非营利民办高校法人性质的标准,形成以理事会为核心、校长独立治校、教职工和党委共同监督的共治格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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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韩第十五届出版学术交流研讨会在韩国首尔市政厅礼堂举行。笔者作为中方代表团团长既有宣读学术论文的任务,也有开幕式和闭幕式致辞的任务。笔者发现韩国同仁在学术讨论和致辞中都引用了《论语》中"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等名句和鲁迅先生的一些言论。中方代表的学术演讲也不乏一些较为深刻的见解,但就引文而言,似乎是一个空白,显得有些尴尬,尤其是韩国朋友引用的又是我们的文化国粹。在接下来的行程中,我们在著名的坡州出版文化城,听取了其财团法人李启雄的一番议论,他讲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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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等学校的公益法人制度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薄建国 《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9,22(11):34-37
高等学校公益法人的制度设计对于当前实现民办高校和公立高校的公平竞争具有重大的意义。只有民办高校与公立高校都转变为第三部门的公益法人,两者才能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高校的财团法人制度能够提高民办高校的办学水平。推动其内涵式发展,形成公民办高校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多元化高等教育格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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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静 《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6(3):98-99
完善我国基金会的法律体系,引入财团法人制度是合理的也是必然的选择。同时,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基金会的主体地位、劝募行为、基金管理和税收减免项目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工作章程和制度;制定严格的财务制度,促使我国的基金会管理模式尽快与国际接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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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德国公立高等学校的法律身份呈四种变化类型。在保持公立高校公益性的前提下,黑森州法兰克福公法财团法人大学改革不仅实现了包括接受捐赠、国家认可和享有独立权利能力在内的组织革新,而且使高校更具筹资的主动性、组织的开放性和管理的自主性。改革的可能影响在于:淡化公立高校的"国家机构"身份,"财团法人"身份成为一种明确的法律存在形式;仍然坚持公法思路,高校的"公私合流"趋势尚不明晰;强化政府对公立高校的捐助支持,改革的可持续性以及可推广性却有待观察;增强了高等学校的自身责任,高校履行自身责任的能力则尚难料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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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庆新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5(4):126-129
财团法人是指法律上对于为特定目的的财产集合赋予民事权利能力而形成的法人。财团法人的设立基于捐助行为或者遗赠行为。捐助人或者遗赠人须在捐助章程或者遗嘱中确定财团法人的目的、财产、组织和管理方法等。财团法人依法设立后,捐助人或者遗嘱执行人须将捐助或者遗赠财产转移给财团法人,然后财团法人即依照章程而独立运作,不受捐助人或者遗嘱执行人的干涉。财团法人须不以营利为目的。我国目前存在的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私立学校以及破产财团等都具有财团法人的某些特征,甚至有些组织与财团法人在法律性质上基本一致。为了更好引导、规范和发挥这类组织的作用,也是为了在理论上对法人分类有一个科学的界定,非常有必要引入财团法人概念,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