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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学校体育学生伤害事故存在的认识误区1.关于学校是未成年学生的法定监护人的认识误区首先说明我国法律上从来没有规定学校是在校学生的监护人,误认学校是未成年学生法定监护人是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关键问题。《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不满10周岁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年龄上看,我国中小学生基本都在18周岁以下都属于该范畴,依照法律必须有监护人对其进行监护。那么,谁是在校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呢?多数人错误地认为:家长把学生交给学校,学校就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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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拓宇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7,27(5):39-40
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得越来越频繁的今天,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越来越暴露了缺点。为了更好地保护公众利益,因此我们应该与时俱进地将严格责任引入其中。本文在明确提出严格责任的基础上,结合国外的成功经验及我们目前所处阶段的现实情况阐明了将严格责任引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中的必要性,同时提出了一些立法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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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或在与学校有关的教育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近些年来,此类事故时有发生,成为教育界、法学界甚至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之一,如何认定学校的法律责任,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类型和方式等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但是,到目前为止,有关这方面的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理论研究的滞后导致实践操作的困难.现实中主要表现为学生伤害事故不能得到正确、及时、有效和公正的处理与解决.基于此,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此进行简要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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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责任制度的重新反思--兼评我国《民法草案》第28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兰仁迅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4):50-57
监护人责任制度目的在于保护被监护人,而民法典草案重新确立的监护人制度,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过于保护受害人,难以实现其制度目的。监护人责任的本质是监护人对自己疏于监护的过错行为的责任,应采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体现现代民法保护未成年人等弱的法律思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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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娇艳 《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7(2):31-33
近年来,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案件逐年增多,有关学校校园伤害赔偿的民事诉讼也层出不穷。文章从法律角度分析学校与学生的关系,确定中小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学校与未成年学生是一种教育管理关系,中小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承担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并承担过错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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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炳奎 《河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学报(职业教育版)》2006,(3):60-63
学生伤害事故是困扰学校工作、影响教育教学管理秩序、危害学生健康成长的严重问题。《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为解决这一难题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不足。学生伤害事故重存预防:一重贯彻学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落实预防措施;二重健全法律制度,明确主体责任;三重运用社会合力,开展综合治理;四重加强法制教育,提高预防能力。要从法律角度正确界定学生伤害事故,并及时、妥善处理损害赔偿问题,切实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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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修新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30(3):150-150
针对一些地区的“包二奶”、“包二爷”等丑恶现象 ,新修订的婚姻法在第 3条中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 4 6条明确了过错方的过错责任及制裁措施 ,但如何认定这两种行为及针对这两种行为的“举证”难、举证责任归属不明的问题又使许多想起诉的弱势一方望而却步 ,使重婚、姘居的一方不能受到相应制裁 ,因而探讨这一问题尤为显得必要。一、重婚的认定修定后的婚姻法重申了禁止重婚这一条文 ,这不仅是稳定我国家庭的需要 ,而且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呼声 ,又是现代各国立法的通则。何为重婚 :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违法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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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际培 《天津市教科院学报》2002,(6):41-45
近年来,我国末成年学生在校伤害事故(以下简称学校事故)不断增多,引发的纠纷及其诉讼与日俱增,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而如何对已经发生的伤害结果进行处理是问题的关键。这也正是教育界、司法界讨论、争议的焦点问题。本在对近年来教育界、司法界论述进行梳理的基础上,提出一些个人的思考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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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运动是带有一定固有风险的人类活动。体育运动要求侵权法在保证运动自由和救济损害之间实现平衡。自甘风险作为英、美法系惯常使用的抗辩事由,推定受害人对运动风险的识别和自愿承受。虽然保障了运动自由,但是不利于损害救济的实现,难以满足我国和谐发展体育事业的宗旨和促进法治进程的现实需要。传统的过错责任具有内在的灵活性和外在的普遍适用性,也是我国当前解决体育损害的法定归责原则。通过对善良家父标准(一般注意义务)的专业化,即善良运动者的注意义务,实现在体育运动的特殊情境下对行为人体育行为适当性的合理判断。处理体育损害,应借鉴自甘风险制度对运动固有风险的合理预判,根据个案设定善良运动者的勤谨注意义务,考察过错的有无,判定行为人是否应就体育损害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范围。对于双方均无过错的体育损害,可以借助公平责任的特殊规定适当分担损害,从而实现运动自由与损害救济之间的平衡与双赢。在弘扬体育精神,发展体育事业的同时,切实有效的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