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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督促程序的陋习与对策
引用本文:樊文皓,康鹏飞,刘余.浅析我国督促程序的陋习与对策[J].商情·科学教育家,2013(19).
作者姓名:樊文皓  康鹏飞  刘余
作者单位: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
摘    要:一、督促程序的内容 督促程序,是指法院根据债权人的请求,向债务人发布支付令,督促债务人于一定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义务,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又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则根据支付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特别程序. 二、督促程序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督促程序的案件受理范围较为混乱 由于对适用督促程序的实质要件认识不同,导致各地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作法不一.有些法院受理支付令案件范围较宽,有些法院受理支付令案件则范围较窄.司法实践中,有的审判人员认为,"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它债务纠纷"这一适用督促程序的要件,就是指没有对待给付义务,是没有债权人据以申请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其它纠纷,而不是与申请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同的债务纠纷.这样,即使债权人与债务人有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纠纷,其支付令申请也应予以受理.而有的审判人员认为,对"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它债务纠纷"应作较宽泛的理解,以便体现督促程序的价值取向.此种观点认为没有其它债务纠纷,不仅包括在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中没有对待给付义务的情况,还包括在其它法律关系中没有债务纠纷的情况.基于这样的认识,可受理的支付令案件范围必然比较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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