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归责原则的评析与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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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韦祎.《道路交通安全法》归责原则的评析与思考[J].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10(6):45-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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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韦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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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师范大学,天津,300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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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该论文是天津师范大学校青年科研基金项目《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利益衡量与制度选择》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53WN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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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4年5月1日,新《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新交法中所采纳的多元化归责原则反映了现代交通事故处理中的主流趋势和“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通过对我国新交法中归责原则及其引发相关问题的思考,得出只有在责任限制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等配套制度到位的前提下,新交法的优越性方能充分体现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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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交通事故 无过错责任 赔偿限制 强制责任保险 |
文章编号: | 1008-469X(2005)06-0045-03 |
收稿时间: | 2005-09-15 |
修稿时间: | 2005年9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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