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写作的双主体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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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金泽.公文写作的双主体特征[J].档案与建设,200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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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金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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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亳州师专中文系,安徽蒙城233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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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公文写作的双主体性
公文,就是公务文书,是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经过一定的程序并依据一定的格式形成和使用的文书材料。公文的形成与私人文书有着重要的区别:公文具有法定主体,即公文的作者是社会组织,也就是指依法成立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组织,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而私人文书的作者常常是个人。公文的作者即公文写作主体具有明显的集体性特征,这是公文写作主体的首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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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文写作 主体特征 公务文书 社会组织 写作主体 企事业单位 双主体性 文书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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