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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学生伤害事故中的监护人责任与学校责任
引用本文:邓复群.试析学生伤害事故中的监护人责任与学校责任[J].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6(1):89-92.
作者姓名:邓复群
作者单位:江门职业技术学院,教育系,广东,江门,529000
摘    要:处理学生事故,要注意区分职责与责任两个层面的问题。在职责层面上,监护人职责与学校职责有交叉重叠之处,也有范围和内容的区别。在责任层面上,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而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遭受损害在立法上尚无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明确规定,需要立法上进行完善: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致他人损害或遭受损害只承担过错责任,而不承担无过错责任。

关 键 词:学生  伤害事故  监护人责任  学校责任
文章编号:1671-914X(2007)01-0089-04
收稿时间:2006-05-20
修稿时间:200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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