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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第53号)
摘    要:第一条为了保障2008年P2月27日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的施行。依照立法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修改前的专利法的规定适用于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不含该日,下同)的专利申讲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

关 键 词: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法  修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利申请  委员会  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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