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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学位条例》应当处理好的八对关系
引用本文:靳澜涛.修改《学位条例》应当处理好的八对关系[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20(7):24-31.
作者姓名:靳澜涛
作者单位:靳澜涛,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 100871。
摘    要:我国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学位条例》呈现出规范供给不足的结构性缺陷,迫切需要进行与时俱进的修改。为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以及全国教育大会所提出的办学体制和教育管理改革要求,《学位条例》的修订应将完善学位管理制度作为重点内容,坚持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坚持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坚持学位授予质量保障、坚持依法治教和权益保护,并在具体制度安排上重点处理好国家学位制度与大学学位制度、教育行政部门与学位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与答辩委员会、学位授予基本条件与附加条件、行政权力主导与社会组织参与、管理秩序维护与行政争议解决、学位管理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学位条例》与关联立法等八个方面的关系,始终把握好修法的总体方向,强化学位立法在制定基本规则、维护公平竞争、化解学位争议、保障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关 键 词:学位  学位制度  学位条例  依法治教  教育法治

Eight Pairs of Relations to Be Handled in the Revision of the Regulations on Academic Degrees
JIN Lantao.Eight Pairs of Relations to Be Handled in the Revision of the Regulations on Academic Degrees[J].Academic Degrees & Graduate Education,2020(7):24-31.
Authors:JIN Lantao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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