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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刍议
引用本文:刘军荣.行政主体刍议[J].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04,20(5):22-24.
作者姓名:刘军荣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四川,成都,610064
摘    要:我国现有行政主体范式认为 ,行政主体是依法拥有国家行政职权 ,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 ,并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然而 ,此界定在我国给行政实践和行政诉讼实践及行政主体理论的探讨带来许多诸如责任归属和权利归属错位、主体缺失主体要件等困惑。文章认为 ,国家及其设置的各层级机关只是社会管理的形式 ,是一套复杂的工具性系统 ,它不具有主体特性 ,从而不能作为行政主体。只有拥有行政权力并进行行政管理的具体的人才能作为行政主体。因此 ,行政主体是经法律授权而拥有行政权力 ,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 ,包括行政决策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并独立承担最终结果的个人或群体。

关 键 词:行政主体  具体的人  主体特性
文章编号:1000-5757(2004)05-0022-03
修稿时间:2003年11月17

On Administrative subject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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