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体育仲裁协议的正当性争议及中国因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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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翟一飞,盛昊民,陈一铭.强制性体育仲裁协议的正当性争议及中国因应[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23(12):4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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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翟一飞 盛昊民 陈一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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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南京大学体育部;2. 扬州大学体育学院;3. 南京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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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际体育仲裁院在处理体育纠纷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国际各大主要体育组织习惯于将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条款插入其章程规范中而使体育仲裁协议表现出仲裁的强制性,因而对强制性体育仲裁协议的正当性产生冲击。理论和实践中都认可正当性补充理论对国际体育仲裁院机制中强制性体育仲裁协议的正当性的论证,即仲裁协议的正当性不在于摒弃强制性,而是如何优化强制性以保障运动员合法权利。人权保障是体育纠纷解决机制设计的内在逻辑,也是仲裁协议正当性存在的首要之善。我国体育仲裁制度应提高仲裁的透明度、开放仲裁员名册、完善仲裁员回避制度,进一步推动运动员权利保障和体育法治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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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际体育仲裁院 强制性 体育仲裁协议 正当性 运动员权利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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